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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35: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14页(350字)

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

证人是案件本身决定的,不能任意选择、指定或者代替。任何公民,不问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性别、年龄、健康情况,以及与当事人是否有亲属关系,只要了解案件真相,都有作证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为了确保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辩护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能同时充当经办案件的证人。

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权查阅证言笔录,提出修改或补充;对司法人员或办案人员侵犯其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同时证人有到达指定场所据实陈述的义务。如果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还有对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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