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参加人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2: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1页(416字)
参加土地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
复议参加人是复议权利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进行复议活动的主体。复议参加人的活动,对复议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直接的影响。不同的复议参加人,参加复议的原因不一,复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土地案件复议参加人还具有以下特点:(1)复议参加人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资格。
其中有的参加人的资格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申请人、第三人;有的参加人的资格是法律间接设定的,如复议代理人。没有法定资格的人,不能成为复议参加人;(2)复议参加人可以而且必须能够行使复议权利,承担复议义务。
有的复议参加人如复议代理人,虽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要正确行使代理权,使复议活动正常进行,复议代理人必须能够正确地行使复议权利,承担复议义务;(3)复议参加人必须参加复议活动的全部过程。只为复议提供某种证据的人,不是复议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