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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复议第三人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2: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3页(284字)

除土地案件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外,与案件的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正在进行的土地行政复议中来的人。

土地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第三人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是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第三人参加土地行政复议是在复议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之时。土地行政复议第三人与土地行政诉讼第三人一样,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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