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受理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3: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4页(324字)
土地案件复议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对复议申请作审理前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即提请复议者具备复议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复议申请以法定形式提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复议范围,则应予立案,从而进入审理阶段。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但应通知复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复议请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