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6:44: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559页(296字)
亦称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再次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所有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均可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客体;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审判程序,并非必经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案件适用原审级程序,以书面或开庭审理的形式依法进行全面审理;再审案件的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再审土地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