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5页(256字)
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从企业收入中提取的一项费用。
我国1953年规定,工资附加费可用于劳动保险、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福利补助等方面。1965年规定,将用于福利补助和医药卫生补助方面的金额与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统一使用。
1978年在实行基金办法的企业中,工资附加费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例计提。1979年,在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中,因职工福利基金已按利润总额一定比例从利润留成中提取,不再计提工资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