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调节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17: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0页(586字)
对中国国籍、户籍,并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即自然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条例》规定,纳税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包括:(1)工资薪金收入;(2)承包转包收入;(3)劳动报酬收入;(4)财产租赁收入;(5)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所取得的收入;(6)稿件、翻译取得的收入;(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8)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率和税款的具体计算力法分三种情况:①对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五级超倍累进税率计征。
最低一级税率为20%,最高一级税率为60%。②对稿件、翻译、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依据规定扣除费用后的收入按比例20%税率计算。
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比例税率20%计征;③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依据收入全部按比例税率20%计征。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防止过分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坚持共同致富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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