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22: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页(353字)
对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其纳税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合资经营企业中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外国合营者。对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合营企业,无论来自国内的所得或国外分支机构的所得,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是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外,按应征所得税额附加10%的地方所得税,总的负担为33%。
一律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为鼓励外国合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在我国再投资或在我国使用,当利润汇到国外去时,要缴纳汇出额10%的所得税,当合资者将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转为再投资时,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退回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对新办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一定期限以上的,有减免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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