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22: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页(346字)
简称“合营企业”。
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它是以股权式合营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指导、调节和控制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按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由合营双方共同商定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般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企业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所应得的一切合法权益都受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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