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23: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页(593字)

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

主要特点是,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由企业外部进入企业内部,私营企业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分为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

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出现于建国初期,它是通过将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部分收归国有、向私营企业投资和委派干部担任领导等方式实现的。

1954年后得到迅速发展。

在这一阶段,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国家和资本家共同占有;企业的领导权基本上属于国家;生产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企业的利润按“四分肥”原则分配,使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受到一定的限制。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于1956年上半年,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发展为全行业公私合营。

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家将生产资料交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调配和使用。企业生产直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国家通过清财定股,在一定时期内付给资本家固定的股息,股息同企业生产的发展和利润的增加不发生联系。国家按照“量材使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安排原资方人员一定工作,资方人员不能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表现在按私股股额取得股息上。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实现,使资本主义企业基本上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

1966年9月,国家停止支付利息,公私合营企业完全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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