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3页(199字)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情况下,三级组织中的中间一级。
生产大队有自己的财产,包括生产队无力兴办或不宜由生产队单独经营的企业、事业以及归大队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其他生产资料和现金。生产大队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的生产和经营由大队自己负责组织、其经营收入由大队统一掌握和分配。有少数生产大队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