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权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46: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72页(417字)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所拥有的自主经营权。
为了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搞活企业,我国于1979年开始在部分国营企业进行扩权试点。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规定企业自主权主要包括:在确保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有权编制和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除统一定价的产品外,有权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产品的价格;有权支配留成所得资金,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等;有权把多余的固定资产出租和转让;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范围内,有权依择优录用原则自行招工,并依职工表现进行奖惩;有权确定工资、奖金的形式、标准;有权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与外贸部门一起同外商谈判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等等。扩大企业自主权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