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1:57: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95页(505字)
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把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交纳税金。1979年开始试点。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正式开始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对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采取其他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1984年10月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将原来的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部分产品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再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还规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以及建立国营企业奖金税等,从而由第一步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性显示出来,1985年开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税法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配合其他改革措施,使企业逐步摆脱对地方部门的依附,并在增收中获得好处,还有利于国家利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