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队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97页(748字)
又称“乡镇企业”。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中由公社、大队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属全公社或全大队集体所有。企业获得的利润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其他应予提留的部分外,在公社或大队的全体成员之间分配。
它的范围包括公社、大队经营的农副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商业等五大行业。
已经成为农工商综合经营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社队企业的产生取决于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低的状况,打破了人民公社单一的经济结构,把农工副有机地结合了起来,社队企业既为农业生产发展积累了资金、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又可以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农村经济结构,为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政社分开,公社、大队逐渐转化为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新出现了许多联户合办、跨区联办等形式的合作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各种联营、自营企业向小集镇集中。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点与原社队企业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不仅包括原社(乡)、队(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经营的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中的林场、草场、果园、苗圃等;养殖业中的动物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等;农副产品加工业中的磨粉厂、炸油厂、酿酒厂等;农具制造修配工业中的农具厂、农机修配厂等;原料工业中的小煤矿、小铁矿等;建材工业中的砖瓦窑、石灰厂、采石场等;化学工业中的化肥厂、农药厂等;动力工业中的小水电站、小火电厂等;以及运输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因此社队企业的名称,也已不能反映这类企业新的发展状况。国务院于1984年决定将这类企业改称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有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