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11: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26页(499字)
在一个国家或某地区内划出一定的区域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来发展经济的特殊地区。
外国称为“自由贸易区”、“加工出口区”、“自由工业区”、“自由关税区”、“自由港”、“自由边境区”、“促进投资区”和“科学工业园地”等。1979年我国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试办经济特区。在特区内,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并在企业设备、原料、元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和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和方便。
特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我国政策法令许可范围内采取各种方式兴办和经营各种行业。他们的合法经营活动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的经济特区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地区,除国营经济成分外,还有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和私人经济。
我国的经济特区是利用外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它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在特区内我国行使全部主权。我国试办经济特区十多年来,取得了显着成就,正日益显示出技术窗口、管理窗口、知识窗口和对外政策窗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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