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息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15: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38页(370字)

我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对原来属于民族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一种形式。

1956年国务院规定:根据企业合营时清产核资确定的私股股额,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行业,不分新老合营,统一定为年息5厘(即5%)。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企业,息率超过5厘的不降低,不到5厘的提高到5厘。

定息从1956年起支付,原定7年,后又拖长了3年,到1966年9月停止支付。据统计,1956年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总额24亿元,国家每年支付定息1.2亿元,领取定息的私股股东114万人。

定息是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定息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已转归国家支配,资本家的剥削收入也被限制在固定的股息上,与企业的盈亏不再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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