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19: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44页(410字)

对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和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除国家预算内拨款的银行贷款外)等,进行建筑活动,按其投资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凡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城镇集体企是建筑税的纳税人。建筑税征税对象,是一切使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额,税率为10%,即以应征税的程项目的投资额为基数的百分比。年实际投资额超过批准计划的部分,加征10%。征税单位一律用自有资金交纳建筑税,不准占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利润和税款,也不准用银行贷款缴税。

为了配合国家总的经济建设方针和政策,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等的投资,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都免征建筑税。建筑税是我国设立的一种新税种,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这是国家调节资金,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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