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59页(744字)
接受他人的信任和委托,根据他人的意愿,代为经管财物或代办事务,为指定的人谋利益的一种业务活动。
它的业务职能既受托于人,又授信于他人。现代信托业务,从广义上看,可分为“信托”和“代理”两大类。
信托类业务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作为信托行为当事人的一方,为其自身或指定的人的利益,将财产委托给另一方,要求按照交办信托的目的,代为进行有效的管理或妥善处理。
代理类业务是指信托行为的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既定的信托目的,代为处理一定的经济事务。
从狭义上看,仅指信托类本身的业务。信托业务具有多种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保管信托、保证信托、房地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咨询等。
信托投资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其资金投放于某项指定的项目。保管信托是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
保证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买卖、租赁借贷等提供保证。房地产信托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理房地产的买卖、招租、代收租金、代付捐款和代办法律手续等。有价证券信托是按照委托人的指定条件,代为办理买卖和抵押有价证券,代企业、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以及经办还本付息等业务。咨询是接受委托提供某项调查和咨询服务,如商情咨询,投资咨询、金融咨询等。
信托业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早在汉代,就有为他人说合牲畜交易的“驵会”,这可以说是中国信托业务的始起。
在西方,信托业务始于古罗马。
后几经演变,于十六世纪上半叶开始形成现代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信托业务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相继成立了信托部或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内外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提供介绍和咨询,接受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委托,在我国国内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