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27: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61页(572字)

亦称“保险合同”。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所订立的确立保险关系的合同或协议。规定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发生约定事故及约定期限到达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契约是被保险人索赔或要求给付和保险人理赔给付的主要依据。契约的主要内容有:保险种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约定的事项。

保险契约基本分为两大类:(1)补偿契约,主要是保险财产的。它只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实际经济损失时才给以的赔偿;(2)给付契约,是保障人的。这种契约只要发生契约内订明的事故或到达契约约定的期限而被保险人仍健康无恙,保险人就要给付赔款或保险金。契约的形式有两种:(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或协议;(2)保险单,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认可单方签署后,交由被保险人收执。

保险契约除具有一般契约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保险契约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订约,又可以为别人的利益订约,如人身保险,除被保险人受益外,还可以指定另外的人受益;其次,合同履行的义务大都具有偶然性,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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