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购派购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65页(823字)
我国对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的工农业产品和比较重要的部分农副产品实行的一种收购制度。
统购,亦称“计划收购”。生产者必须将国家规定的统购产品,按国家规定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向指定的商业机构交售,由国家集中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
生产者完成统购任务后的剩余产品,如需出售,棉花应卖给国家,粮食、油料可拿到集市交易。
统购始于1951年的棉纱统购,后又扩大到粮食、油料、棉花、棉布等。
派购,是对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农副产品实行向农民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由指定的商业机构按计划价格收购,剩余部分农民可以拿到集市交易。它始于1955年的生猪派购,后又扩大到鲜蛋、黄麻等。
统购与派购的区别在于:统购的品种、指标由国务院确定,并在全国普遍实行;派购的品种、指标由国务院的主管业务部门确定,有的品种要在全国普遍实行,有的品种只在集中生产区实行。我国长期实行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必需的供给,稳定市场物价,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曾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这种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从1981年起逐步放宽了农产品购销政策,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允许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购销以后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开展议购议销,1984年国务院再次提出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要求继续减少统购派购品种。
1985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提出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决定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生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强调“任何单位都不得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是农业体制的又一重大改革。
它对搞活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经济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转化,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