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00: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28页(316字)

行使公证权、开展公证业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亦称公证处。

基本任务是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委托、收养、继承、遗嘱、赠予、转让等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指导并监督当事人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减少纠纷、预防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上的效力、执行上的效力和法律上的效力。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

公证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活动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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