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07: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42页(57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务。
它行使的职权是: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任免国务院的个别组成人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决定宣布战争状态;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和会议,并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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