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08: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42页(402字)

在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统治阶级为了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把自己的领土划分成若干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我国根据各地区的政治、经济、人口情况和民族特点等具体条件划分行政区域。

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基本分为三级制,即:(1)全国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民族自治地方。(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县以上还设有自治州一级。以上各行政区域单位,都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982年宪法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域的划分与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