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监察机关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11: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50页(471字)

各级政府系统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

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在政务院设人民监察委员会。

1954年9月28日,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合作社等在贯彻国家政策法令方面的情况,维护国家纪律,保护国家财产。1959年4月,由于种种原因撤销了监察部。1986年12月2日,根据国务院的提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

同年7月,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全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监察部门。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家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1992年以后,监察部同纪检部门联合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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