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2页(935字)
我国调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其后,各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调整各方面合同关系的具体规定,推动了中国合同制度的发展。1981年12月13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57条。主要内容: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附则。
着重规定10种基本的经济合同,即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探、设计、建筑、安装)、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计划为主;(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3)诺成、政务、等价有偿;(4)过错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经济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管理合同的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1993年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作了局部修改,并强调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3年9月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对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修正案。本法共修改了36处。经常委委员的讨论,又作如下主要修改:(1)强调了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当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3)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4)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
被保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