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4页(716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特征:(1)代理活动具有法律意义。即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创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意思表示。(4)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和义务。
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2)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产登记、商标注册等。
(3)代理进行民事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但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不能代理的情况有:(1)法律直接规定不适用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
(2)双方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种类有:(1)委托代理。即代理人根据被代理后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2)法定代理。即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而设立的代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即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代理人进行代理必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行使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没有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都属无权处理,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