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0页(728字)
通常认为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它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翻译法语“Droit civil”为民法,其后民法一词也为我国所采用。民法有广狭二义。
广义民法指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也包括商法。狭义民法指除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和法规。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从中国最早的法典《法经》直到封建末世的《大清律》,都是刑民不分,诸法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陆续制定了民事法律规范性质的单行法规。
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86年4月24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尽管它还没有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但是它的内容比总则要广泛些,它包括了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又对现实生活中所需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因此在目前,民法通则应相当于民法典的地位。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特点:(1)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的原则。即各民事主体之间,不论在财产上、所有制性质上是否存在着区别,但在横向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此项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化。(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原则。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否则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法律不仅指民法,还包括民事活动有关的各项法律。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经济计划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