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7页(956字)
国家规定的一切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它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体系以总则和分则组成。总则即规定一般原理的法律规范,阐明国家在组织各种行政管理工作中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和内容,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原则和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务、考核、奖惩等制度,执行宪法、法律、法令过程中所能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方式、方法,监督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法以及纠正不当处分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措施等。
分则是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业务的类别来确立体系的,如军事行政管理,外事行政管理,民政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国民经济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的行政管理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时参加者双方都是国家行政机关;有时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公民为另一方。
例如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法律应向国家税收机关纳税;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办法应向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等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国家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较多,可以归纳为四个:(1)形成权,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如任免某些行政人员,撤销某种行政机构等。(2)命令权,即依法作出某种行政命令的权利。
(3)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利。(4)管理权,即依法管理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利。
根据由国家机关所享有的权利看,行政法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有许多不同之处:(1)只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不论另一方的意见如何,行政法律关系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对方就必须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2)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
(3)行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但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