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7: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0页(1318字)

国家对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要求达到一定的效果。

历来有两种主张。(1)报应刑主义。自由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一种刑罚理论。

认为犯罪事实不但是刑罚的条件,而且是刑罚的唯一原因。刑罚的作用就在于对违背正义的犯罪行为给予报应以恢复公平。因此刑罚的分量应该同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相称,以实现“有罪必罚”。

如果刑罚超出罪责,就不能恢复原来的公平,所以仍为正义所不许。由于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出现几种不同的报应刑主义。

①认为正义是神的意思,于是就有神意报应刑主张,即刑罚是根据神的意志给予报应。②认为正义是社会道德观念,于是就有道德报应刑主义。犯罪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所以要给予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并加强一般人的道德观念。③认为正义的根据是法律,于是就有法律报应刑主义。

即刑罚是法律、犯罪和刑罚间因果关系的反映。(2)目的刑主义。

报应刑主义在一段时期内,曾对各国刑法的制定和刑法学有相当影响。

但是,在18、19世纪盛行报应刑主义时期,由于资本主义本身发展的规律,犯罪率有增无减,绝对报应刑受到两方面的攻击。

一些推崇报应刑主义的学者认为,绝对报应刑排斥刑罚的其他目的,过于极端,不能维护社会秩序,因而转向相对报应刑主义,主张刑罚对犯罪行为施加报应外,还应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以抑制犯罪。另一些学者则攻击报应刑主义是古代复仇思想的变态,为现代社会所不取,认为当前刑罚的任务在于防卫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在于消除犯人走向犯罪的危险性,预防他们再犯,实施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教育性措施等。

由此形成了改善刑主义,或称目的刑主义。目的刑主义同报应刑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目的刑主义所采取的立场不是对已经犯了罪的作善后处理,而是面向未来,预防犯罪,这是刑罚本质存在的理由。

其后,有些学者发展了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可以分为可能改善犯和不可能改善犯两种,刑罚既然以防止犯罪为目的,那么对可能改善犯应凭藉刑罚施以教育,以达到改善的目的;对于不可能改善的犯人,应处以长期的或终身的隔离,以达到排害的目的。这些学者的主张并不摒弃刑事责任的基础。他们认为刑罚对犯罪人仍有惩戒和做戒的作用。这种目的刑主义已带有折衷调和的态度。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目的探索,虽然没有提到报应刑主义和目的刑主义的名词。但是,就其内容来看,也离不开刑罚的目的是惩戒犯罪人、儆戒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和教育改造犯罪人,使其养成适应社会的能力。

争论的焦点是:刑罚是否具有惩罚的目的。有一种意见认为,刑罚只具有教育改造的目的,惩罚只是一种手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正义,如果不给予相应的惩戒,就不能得到社会的谅解,从而使社会不得安全,因此,如果刑罚不具惩戒和威慑的目的,就起不到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效果,与刑罚的本来宗旨不相符合。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不考虑到改造人类包括改造犯罪分子的国家职能。

基于这个出发点处罚犯罪分子必须贯彻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对每个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恶性加以剖析,判断其罪责的轻重和可能改造成为新人的期限,以及在执行刑罚期间施以相应的改造措施,使其尽快达重新适应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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