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7: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3页(1378字)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资产阶级刑法中首次对共同犯罪规定刑事责任的是1810年法国刑法典。它与封建刑法相比是一大进步。封建刑法规定和犯罪有某种牵连的广大范围的人都以共同身份负刑事责任,而法国刑法典大大缩小了共犯的范围,把过去繁杂的共犯分类加以调整,把共犯分为正犯从犯两类。它把教唆犯和帮助犯都按从犯论处。

只是对危害国家内部或外部安全的正犯和教唆犯,法典方作特别规定。现代刑法,对共犯的分类纷繁复杂。

但比较通行的有三分法,即分为正犯,从犯和教唆犯,如德国刑法、日本刑法、瑞士刑法等。前苏联的刑事立法也曾经把共犯分为3类:即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但1958年12月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把共犯分成4类,即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我国现行刑法施行前,我国政府颁行的刑事立法中,对于共犯虽未作专门的规定和全面分类,但实际上已经指出它的某些种类和各类共犯的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区别罪犯为“组织者”、“主谋者”、“指挥者”、“罪恶重大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该条例规定的反革命挑拨煽惑罪,实质上也是教唆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地方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条例,如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更是直接使用“共犯”这个名称,并把它分为“主犯”、“从犯”或“直接参加者”、“帮助他人者”等。

我国刑法总结长期来的立法经验,按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4类,并规定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构成共犯的要件:(1)必须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不问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均可成立共犯。

共同实施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能成立共犯。

(2)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人的非法行为,不能成立共犯,有责任能力人和无责任能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也不能成立共犯。但有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成立共犯。(3)必须对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即对共同的犯罪有共同的认识。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犯。

一个出于故意和另一个出于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成立共犯。(4)必须有共同行为,即须有分担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如分担实施行为的,或成为主犯,或成为正犯;如为帮助行为的,成为从犯;如为教唆行为的,成为教唆犯。

在各种犯罪中,如不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参加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就发生共犯与身份的问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仍应成立教唆犯。教唆犯教唆数人犯罪或从犯帮助数人犯罪时,就发生共犯与罪数的问题。如甲连续教唆乙、丙盗窃,或甲连续帮助乙、丙杀人,甲的行为应为数罪,按数罪合并原则处罚。因为乙、丙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应附随乙、丙的行为而成立。如果甲教唆乙犯罪,后因悔悟而规劝乙不再犯罪,乙因而不实行犯罪,甲的作为应为教唆中止犯;如果乙未实行犯罪是由于本身悔悟而与甲无关,甲应负教唆未遂罪;如果乙受甲的教唆犯罪,后因遇到障碍未遂,但障碍并非来自甲,则甲仍应负教唆未遂责任;如果甲教唆乙犯罪,虽甲有悔悟而规劝乙不再犯罪,但乙仍实行犯罪,则甲仍应负教唆既遂罪责。当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和正犯所实行的犯罪不相一致时,教唆犯所负的刑事责任不是由于他人的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行为,故仍应依其所教唆的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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