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给付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8: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5页(314字)

亦称“先予执行”。

法院在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或在判决生效前,根据原告的请求或依职权,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财物的措施。实际上是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前实现部分权利的一种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裁定先行给付须具备两个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当事人不服先行给付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时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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