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5页(722字)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措施有:(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采取这种执行措施,首先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储蓄存款,而其他财产又不宜于执行时,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执行时:①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②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参加。③采取有限原则。
即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
⑤指定保管人。
⑥指定履行期限,即查封、扣押财产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⑦解除存款冻结。此存款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应发出解除冻结的通知。
如仍不履行,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冻结的存款偿还债务。(3)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如果应交付的特定物已不存在,无法交付原物,可由执行员调解,经双方同意,交付替代物品,也可以折价赔偿。
(4)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期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②通知有关人员到场。③制作执行笔录。④强制迁出财物的保管。
⑤迁出的房屋或退出的土地,及时交付权利人。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种执行措施不允许采用对被执行人人身强制的办法来实现。
(6)划拨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需要划拨或转交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