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0: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8页(434字)
具有法定证人资格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可以口述方式或书面方式表达。对于以口述方式表达的证人证言,司法机关应制成笔录,并经当场核对无误后,由证人签名或盖章。证人证言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
在中国也为古老的证据之一。《周礼、地官、小司徒》对此已有记载。证言的特征是限于证人自己亲见亲闻,或者从他人得知的事实。
影响证人证言真实可靠性的因素很多,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客观因素如时间早晚、环境明暗、距离远近等。
主观因素如记忆能力、注意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因此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全面核实、印证才能作为全案的证据。一般要经过开庭后当庭审核。在采取自由心证的国家,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确定证人证言的作用,并予以使用。
在我国,凡具有证人资格的人,依法对案件所作的有证明意义的陈述,都是证人证言。依法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综合审查核对,方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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