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2: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5页(605字)

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用语所作的阐明。

法律的解释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对法律进行较完整的解释并对后世有较大影响的,有唐代长孙无忌为《永徽律》所撰写的《律疏》,史称《唐律疏议》。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在现代,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和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有权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有的西方学者否定有权解释的存在,认为有权解释实际上是创制一种新的法律规范。

学理解释又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后者还可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等。

在我国,有权解释的机构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4)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具体运用进行解释。

上述机构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通常具有一般的约束力,如果只是对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只对该案件具有约束力。学理解释的机构通常是法学研究单位和法律教学单位。

他们或者以单位名义,或者由这些单位中的法学工作者以个人的名义,对法律的含义作学理上的解释。这些机构所作的解释,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对法律的适用均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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