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悔过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4: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1页(401字)
从刑法意义上讲,即由犯罪人向司法机关保证改过自新,并对自己的悔过表示愿负法律上的责任。
通常,这不是一种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第7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权逮捕、拘禁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据此,可以理解为“当众悔过”在我国建国初期是一种刑罚措施。但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把具结悔过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分,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责令行为人具结悔过。据此可以把“具结悔过”理解为刑罚以外的一种教育感化措施,即促使行为人警惕以后不要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外,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具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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