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5: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2页(524字)

以欺骗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人身自由的权利。行为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妇女和儿童。自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施行后,凡拐卖妇女和儿童的,均按该决定的规定办理。(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拐骗和出卖他人的行为。

在拐卖过程中,如果还有其他触犯刑法的行为,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例如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妇女先行强奸或殴打致伤的,即应按拐卖人口罪和强奸罪或伤害罪合并处理。(3)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通常是具有谋私利的目的,但不同于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后者被介绍人自愿与他人结合,人身自由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

拐卖人口罪不同于以买卖人口的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后者应按诈骗罪论处。

拐卖人口罪还不同于拐骗不满14岁的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在客体上,拐卖人口罪侵害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侵害的对象除儿童外,也可以是成年人,拐卖儿童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满14岁的儿童;在主观方面,拐卖人口是为了贩卖;拐骗儿童是为了自己抚养或泄愤进行报复或奴役。

上一篇:知识产权 下一篇:国家干预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