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8页(696字)
非法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罪的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财产利益,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利益。侵害的对象是各种具体的物,包括不法原因给付之物和不法原因取得之物。
前者如以行贿目的给付之物,后者如盗窃贪污所得之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无主物,占有人既已取得其所有权,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本人持有之物(如沉没物),是暂时脱离本人持有的物品,拾得者持有这类物品,虽没有违反本人意思,但也没有获得本人同意的意思。我国刑法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告诉仍拒不归还的,按侵犯财产罪处理。(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即实施了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前者表现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惯窃,敲诈勒索,贪污等行为;后者表现为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3)本类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贪污罪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人、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其他人是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按照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本类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已满16岁。但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惯窃罪,也应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在实践中,除破坏财产罪外,多数是出于贪利动机和具有占有的目的,但在法律上,这种动机和目的不是构成本类罪的必备要件。
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抢劫、盗窃或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以反革命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