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1: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9页(345字)
民事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意思表示人因意思表示有缺陷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不同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后者是当然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任何人都可主张。得撤销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得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有:(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例如一方当事人把借用关系误认为赠与关系。(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如一方当事人迫于某方面的原因,在对自己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与他方进行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3)被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
所谓胁迫,是故意预告危害,使意思表示人产生恐惧而为的法律行为。如果胁迫已到使意思表示人丧失辩认行为后果的程度,或用暴力强制意思表示人作为或不作为时,则形成无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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