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1:5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1页(773字)

司法机关为了防止刑事被告人、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为了保全证据及保证刑罚的执行,暂对其行动自由予以一定限制的强制方法。

在外国古罗共和时代就已采用强制措施。《十二表法》第1表第1条和第2条规定,若被传唤人不到庭可以强行送押,若被传唤人托词或企图回避,可拘捕。在中国,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中的捕法就是专门对拘捕作的规定。唐律中的捕亡也是专门规定强制措施的。

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封建法律对强制措施的运用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滥用拘捕权,随意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十分严重。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为了保护本阶级利益和自由,为发展资本主义,倡导保护人权。法国在1789年发表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其中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将该宣言列为宪法之首。此后,各国制定的宪法,都将保护人权规定为基本原则,并使之成为制定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关于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批准权限和适用程序,一般由各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在我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同年颁布的我国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比较系统、具体地规定了作为法定强制措施的逮捕和拘留的适用条件、批准和执行的机关、适用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1编总则的第6章,专门规定了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批准机关、适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执行的方法,以及防止和纠正适用差错的具体措施。根据该法的规定,我国确立的强制措施共6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

(6)扭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