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4: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8页(455字)

亦称征兵制。

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部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通常包括定期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外服预备役。义务兵役制是在古代征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代实行的民军制、征兵制,已具有义务兵役的性质。中国在商、周时期,有受田权利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秦朝西汉初期,凡成年男子均应在军队服兵役2年,然后转为后备兵。

古希腊、古罗规定每一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须服兵役。近代意义上的义务兵役制始于法国。1793年8月,法国国民议会颁布实行普遍征兵制的法令,强行征集18-40岁的公民服兵役。

1798年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规定20-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颁布了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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