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4:19: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07页(455字)

亦称“民约论”。

主张国家和法都是由于人们订立契约而形成的。历史上最先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是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伊璧鸠鲁。它流行于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各国。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霍布斯的契约论是为君主专制作论证的。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自我保存的本性使人对人象狼一样,处于“永久的战争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相互缔约,组成国家,把权力交给强有力的个人或集团,而人民又要绝对服从这个权力。洛克的契约论为君主立宪制作论证。

他主张把个人的自然权力集中于制定法律的议会,由君主依法实行统治。卢梭的契约论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作论证。

他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权力转让给国家,国家体现人民的公意。如果国家政府不执行公意,人民有权推翻它。

卢梭的观点,比较集中地代表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主权在民”,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意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契约论对社会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但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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