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53页(663字)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称或职务名称之一。
中国自1927年大学开始设教师职称。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对助教提升为讲师的业务条件作了规定。1986年国家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讲师任职条件除必须符合高等学校教师应具备的政治、身体素质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讲师的主要职责是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其他教学环节的辅导、答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