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会议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5:20: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546页(531字)
是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召集的。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的重要工作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的代表。
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党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有效。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关于召集党的代表会议问题,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就作过规定。三大到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召集党的代表会议的条文,日臻完善。
八大通过的党章,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集一次”,故不再有召集全国代表会议的条文。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总结历史上党的建设的经验,对党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重新作了更完善的规定。党的十三大在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中,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1/5。”
上一篇:党的领导机关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