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7 22:4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82页(476字)

亦称《农业六十条》或《人民公社六十条》。

1961年3月中共中央广州工作会议制定。全文共10章60条。

针对当时人民公社内部严重存在的队与队、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条例草案对于纠正社、队规模偏大,公社对下级管理太多太死,民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关于人民公社所有制,条例重申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实行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制,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同年五六月间,中共中央北京会议对这个草案作了修改,制定了供讨论和试行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规定取消分配上的供给制部分,停办公共食堂。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八中全会正式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将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改为生产小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30年不变。它还明确指出,要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把发展农业放在首要地位,把工业部门的工作转移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农业六十条的贯彻执行,对恢复农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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