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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书籍:农业大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9 03:43:13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440页(382字)

中国为保护、利用、开发和加强管理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6月7日发布。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分为县、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

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制定规划,划定外围保护地带,划分功能区和风景区,确定保护措施。在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带内的建设都应与景观相协调。风景区内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调查、鉴定,制定保护措施,并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调查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风景名胜区及保护带内林木,不分权属都应按规划抚育,古树名木,严禁采伐。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采集,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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