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789页(247字)
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征收的一种税。
于1983年10月开征。以自筹基建项目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采用单一比例税率计征。
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但对于能源、交通、学校教育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以及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安排的项目及配套工程投资,免征建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