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物检疫
书籍:农业大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9 11:01:57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1006页(638字)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内容之一。
旅客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简称携带物)进境,须在进境时如实申报,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携带伴侣犬、猫等动物进境,须持有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
禁止携带农业部公布的《禁止携带进境物名录》中的各物进境,但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特殊批准的除外。
享受海关免检待遇的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外宾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也应申报检疫。对旅客携带物的检疫,由检疫人员在进境口岸旅客通道现场进行。
现场检疫合格,当场放行。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需做实验室检验或隔离检疫,由检疫人员出具截留凭证交携带人。
截留检疫合格,携带人持截留凭证领取;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作自动放弃处理。经检疫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或不符合国家检疫要求的携带物,由检疫人员作除害处理后交携带人;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或携带物是农业部公布的禁止旅客携带进境而又无特殊审批单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凭证。定期回程旅客所携带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在不污染场地和不扩散疫情的情况下,可同意其在回程出境时,凭截留凭证向原进境口岸检疫机关领回带出境外。不在原进境口岸出境的不能办理退回。
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物主有检疫要求,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准予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