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运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毛泽东大辞典》第110页(833字)
中国共产党继土地改革后变革农村生产关系而采取的又一重大步骤。
1951年9月,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为避免农村重新出现两极分化,支持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在土改完成后,要趁热打铁,组织起来,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12月15日,毛泽东为印发决议草案写了党内通知,要求全党“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开始进行,到1952年底,全国已有互助组800万个。1952年12月,中共中央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求在10—15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内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全国各地开始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1953年10、11月,毛泽东又两次发表谈话,要求各地党的农村工作部要把办好农业合作社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毛泽东的意见,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了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农业合作化的正确道路。从此,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发展时期。
同时运动中也开始出现急躁冒进的偏差,党内一些同志对合作化的进度提出不同意见。1955年7月,毛泽东发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预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就要来临,批评一些持稳定发展意见的同志为“右倾”和“小脚女人”。
10月,中共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根据毛泽东报告精神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推动和加速了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到1956年底,全国加入合作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3.6%,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达到87.8%,这样,全国提前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而且比较顺利,这是一个深刻的社会主义变革和伟大的历史胜利。但是,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生产关系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影响了合作社优越性的更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