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制定《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毛泽东大辞典》第115页(697字)
为加快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毛泽东、中共中央首先抓了发展农业生产。
1955年11月,毛泽东先后同14个省、自治区的党委书记共同商定了“农业十七条”。12月21日,毛泽东又亲自起草通知,将“农业十七条”下发全党,广泛征求意见。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以“农业十七条”为基础,制定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40条。随后,中共中央在北京邀请各界人士分组讨论修改。
在此基础上,1956年1月25日,毛泽东召集最高国务会议,讨论《纲要(草案)》。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指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任务,就是在这个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基础上,给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指出一个远景,作为全国农民和农业工作者的奋斗目标。”“我国人民应该有一个远大规划,要在几十年内,努力改变我国在经济和科学文化上的落后状况,迅速达到世界上的先进水平。”会议经过热烈讨论,一致赞成这个《纲要(草案)》。
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公布了《纲要》。《纲要》的中心内容是要求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迅速地、大规模地增加农作物产量,要在12年内,按照三种不同地区把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分别达到400斤(黄河、秦岭以北)、500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800斤(淮河、秦岭以南),全国粮食总产量增加一倍半以上。
棉花每亩平均产皮棉分别达到60斤、80斤、100斤,全国棉花总产量增加两倍以上;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要求积极发展农村其他各项事业,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纲要》的公布,得到了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