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地法》
书籍:毛泽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21:23:50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广西人民出版社漓江出版社《毛泽东大辞典》第371页(407字)
土地革命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颁布的一部重要的土地法。
1929年4月,毛泽东在赣南兴国等地区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兴国土地法》。该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结合兴国等地土地革命情况,在《井冈山土地法》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土地法的内容共8条,对土地没收范围、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和区域标准、山林分配法、土地税的征收、乡村手工业工人以及红军和政府工作人员分配土地问题,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这表明了党在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过程中认识的深化。但这个土地法仍规定没收的土地归工农兵政府所有,禁止买卖。
农民对分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国有化政策尚未改变。
尽管如此,《兴国土地法》的制定和颁布,对指导和推动根据地土地革命斗争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